1997年金融危机之后,韩国政府开始意识到吸引外资的重要性,在此种背景下,对其外资政策进行了大幅调整,并于1998年11月开始实施新《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大幅放宽了投资领域限制,允许外国企业对韩国企业进行敌对性并购,对外商在韩直接投资实行全面自由化和鼓励政策。
一、禁止、限制、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
目前,按韩国标准产业分类(共1121个行业),韩国将邮递、中央银行、共济基金、证券交易所等金融管理、学术研究、国家行政管理、教育、艺术、社会团体、宗教团体等63个行业列在外商投资对象之外;其余适合外资投资的行业中只有电视传播、无线电广播业2个行业尚未开放,禁止外商投资;其余行业中报纸发行、定期刊物发行、近海、沿岸渔业、普通作物栽培、肉牛饲养业、发电、送电、配电及销售、肉类批发、内港客运、内港货运、定期航空运输、不定期航空运输、有线电信电话、无线电信电话、电信线路设备租赁业、其它电信、无线传呼等其它无线通信业、国内银行、信托公司、利用视听渠道播放节目业、综合有线及其它有线传播业、卫星传播业、新闻提供、放射性废料处理业等27个行业部分限制外商投资;其它行业外资可自由进入。
据韩国主管外资政策的产业资源部称,韩国名义开放度很高,已达到发达国家水平,适合外资投入的各行业的投资自由化指数高达99.8%,对外商投资的准入基本上采取申报制管理。对于上述部分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韩国基本上以规定外商持股的比率上限为主要限制手段。此外,政府各行政部门对部分需保护的产业和国家垄断行业的外商直接投资仍采取限制对国有企业的持股比率、通过审批制度掌握资本进出的动向、限制市场准入等措施,这些限制政策由产业资源部每年汇总后通过“外商投资统合公告”发表。
二、韩鼓励外资的系列优惠政策
韩国外资政策的核心内容为“促进、支援”,主要的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定外商出资形式除现金、机器设备和工业产权外,也包括持有的知识产权、在韩国内的不动产和股份等。外商对所投资企业的出资完了之前,如已符合《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的外资企业标准,则该企业就可以进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并享受韩国政府赋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二)对符合条件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减免
在保证外资企业与韩国内资企业同样的税收减免政策的同时,对外商投资467种高新技术产业及“创造高附加值、能够对制造业等其它产业的发展提供较大帮助”的111种服务业和“外商投资地区”内实行税收减免。
外商符合上述条件,投资后前7 年免交法人税、所得税和红利所得税等国税,后3年减半(2005年起改为免5减2);取得税、财产税、综合土地税和登录税等地方税减免期限至少8年(前5年全免,后3年减半),地方政府可视具体情况在最长15年的范围内延长上述地税的减免期限。
自由贸易区、关税自由区(现两者已合并)和经济自由区域(包括济州国际自由城市)内的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为免3减2。
(三)对外商购买和租赁国公有土地提供支持
外商租赁土地的期限为50年,期满后可以再延长50年;外商租赁的土地如为国家所有、公有(指地方政府所有)财产,根据投资规模和行业性质及所处地区, 可获得减免50-100%租金的优惠。外商购买国有土地,可分期20年付款,或享有一年宽限期。
(四)中央政府对各级地方政府吸引外资工作给予支持
中央政府为地方政府引进外资的各项工作提供财政援助,包括建立外商投资区、购买土地租赁给外资企业使用、减免外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为外资企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等所需的资金。中央政府同意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雇佣补贴。
(五)建立“外商投资地区”制度。
确定“外商投资地区”的标准是:
1、设立工厂或办公场所时(l)单个制造业企业的外国投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 (2)外资比例超过50%,且新雇佣的正式员工超过1000人;(3)在已有国家、地方工业园区被指定为“外商投资地区”时,该区内的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且新雇佣的正式员工超过 300人;
2、外资超过2000万美元,且在从事下列行业时要新建设施时:
(1)旅游饭店业和水上宾馆业;
(2)“综合休养业”和“综合游园设施业”(外商投资额应超过3000 万美元);
(3)国际会议设施业。
3、外资超过3000万美元,且在从事下列行业时要新建设施时:
(1)货物综合物流中心;
(2)消费品物流快递中心;
(3)港湾设施及港区背后腹地投资的物流项目。
4、 两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如属同一产业分类或有上下游配套关系,或所在地块属同一国家、地方工业园区或紧临时。
符合上述条件任何一项的企业,如提出申请,其所在地区即可被确定为“外商投资地区”。对该外资企业,除实行前述“国税7免3减、地税5免3”的最基本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免除其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和其它个别行政收费,对进入工厂的道路、自来水、供电设施等基础设施给予财政支援,视情支援兴建医疗、教育、住宅等生活环境设施。
(六)简化外商投资的申报和有关审批程序,加快政府处理有关业务的速度
外商在办理投资申报、取得建厂许可等有关手续时须提交的文件比外商投资自由化以前减少一半;政府处理有关审批业务的最长时间缩短至30天,超过这一时限视作自动许可。
(七)赋予大韩投资贸易振兴公社(KOTRA)下属的投资支援中心(KISC)法律权限,使其能够协调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各部门业务,切实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从投资咨询到事后管理的一条龙综合服务。新设行政监察官(ombudsman),负责接受外商投诉,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改进方案和建议,监督落实。